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按预算年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