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同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上级补助数、批准预算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对变化部分应当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