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