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