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下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