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下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