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办法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预算相关的其它材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