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视察和检查等形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与其职责相关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