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预算文本以文件形式印发给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接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