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与本级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