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