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已废止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对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