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审议,并回答代表的询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