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审议,并回答代表的询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