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