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已废止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