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