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