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渔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