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节水意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产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加强雨水收集,建设海绵城市;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