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