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河道内采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作业方式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结束后,应当清除尾堆和阻水障碍物,平整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