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勐烈河、腊户河等河流的保护,划定重点保护河段,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重点保护河段的河道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