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江河、水库、溪流的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需求的生物物种;

(二)擅自采石、采砂、取土;

(三)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四)丢弃废弃物;

(五)采用电、毒、炸等方式捕捞渔业资源。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