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和饮用水水源点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