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水源涵养林范围,并纳入当地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