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的要求,拟定江河、水库等水功能区划,并按照规定报批。水功能区划的拟定应当征求区划内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