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