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