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餐厨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