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排泄粪便,饲养人不立即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