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