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