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海滩上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