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管护人对受损、裸露的区域未及时补植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