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