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检查井(箱)盖、沟盖设置标志、编号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对检查井(箱)盖、沟盖予以正位、修复或者补缺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