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