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对污损、缺损、废弃的设施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晾晒、吊挂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