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以及挖掘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道路和路缘石之间修建路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