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跨门槛(窗)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