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城市绿化整洁、完好、美观,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一)在树木上钉、刻、划或者吊挂物品;(二)在绿地内堆放垃圾、沙土、杂物或者晾晒;(三)在绿地内饲养禽畜;(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五)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六)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七)其他影响城市绿化容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