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禁止在建(构)筑物、路灯、杆线、灯箱、路牌等处刻画、涂写。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