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