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