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