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在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公共区域停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