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的各种护栏、杆线、路牌、箱、亭、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因缺损、废弃等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清除。禁止在前款规定的设施处晾晒、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