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