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和骑楼公共通道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货物。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