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