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将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