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