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及正常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护责任人及时组织修剪。养护责任人不修剪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