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并接受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养护责任范围内,绿化植物死亡缺株的,应当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应当及时防治;绿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养护责任人应当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